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和省2014年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等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和实施13规范与14计价定额,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意见。
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和省2014年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等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下统称13规范)和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统称14计价定额)已相继发布。为更好地贯彻和实施13规范与14计价定额,经研究,现将省住建厅14计价定额印发文件(苏建价〔2014〕216号、苏建价〔2014〕299号)和13规范、14计价定额贯彻文件(苏建价〔2014〕448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按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该费用中的基本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应足额计取,标化增加费根据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创建目标(即创建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相应的规定费率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计取。
因省级标准化工地考评及费用计取规定还未颁发,所以该费用的其他计价管理规定仍参照执行《常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常建〔2006〕81号)。
该费用的核定方式执行《关于对常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网上申报核定的通知(试行)》(常工价〔2012〕16号)。
2.工程排污费:包括废气、污水、固体、扬尘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容,应按有权部门征收的实际金额计算。施工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被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由其自行承担。
工程排污费计取方法: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暂按省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取;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排污费缴纳凭证按实调整。
3.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法律法规计取。
二、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及定期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文件。根据13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动态反映建设市场用工成本变动情况的人工工资指导价,也按照政策性调整处理,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建设价格中人工单价调整执行相应时间段人工工资指导价有关文件。
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将继续实施工程类别和工期的核定工作。各建筑设计企业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在发布招标信息或编制招标控制价前,应持相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和工期。
四、为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部分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确定统一标准,形成通常情况下的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
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用”按上表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的1/2计取。
五、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必备条件,为避免片面追求速度,盲目压缩施工工期的行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可以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号)的65%。当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合同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5×2%的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执行。
六、为鼓励施工公司积极创优,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对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确定统一标准,形成如下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其他各专业工程由发承包双方按照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自行确定。
八、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承发包双方应按照13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理划分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结合工程实际在施工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计价条款(特别是针对13规范“合同价款调整”章节所列举的各种情况,具体调价的范围和方法的条款)。
九、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包含暂估单价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发包双方应按照13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调整的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价格波动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办法。调整方式优选13计价规范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基准单价优先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编制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度价格),缺项通过市场调研确定。主要材料范围一般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不含设备费)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确定比重时应将各种规格型号的同类材料费用累加计算),风险(调整)幅度通常为5%。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确定可采用以材料用量作为权数的加权平均指导价格。按照13计价规范规定(A.2.3条前三款)的具体方法(区分价格涨跌、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和基准单价的高低等不一样的情形)确定材料价格的调整价款。调整价款(价差)应列入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费用。
十、招标控制价管理,继续执行《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常建〔2009〕133号),但取消调整系数,备查方式执行《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招标控制价实行网络备查的通知》(常工价〔2013〕12号)。
鉴于工程材料的品牌、采购渠道、运输方式及批量、付款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的取定可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基础上,在下浮10%至上浮5%的区间内,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十一、13规范、14计价定额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凡以前的相关文件和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凡2015年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合同的工程(非招标)均执行13规范、14计价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法律法规。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合同约定和原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3点击下载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14〕216号)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14〕299号)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持电线